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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二)

发布日期:2013-10-24    浏览次数:

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释义:阐明了适用和不适用行政强制的范围。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有其特殊性,所以需要依照特殊规定。这里所谓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很多,比如:《防震减灾法》、《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海关法》、《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

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释义:由于行政强制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因此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有法定原则、适当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利原则等。本条规定体现了法定原则。

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释义:本条的规定体现了适当原则。从实体上说,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以实现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标为限,应该冻结部分资金的,不能冻结整个账户。从程序上说,行政主体所采取的强制手段必须与要达到的目标之间有对应关系,要扣押商店里的违禁品,不能扣押违禁品以外的其他商品。

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释义:本条的规定体现了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当事人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就不应再采取行政强制。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释义:本条的规定体现了不得为单位和个人牟利原则。行政强制四大原则的确立,就是为了杜绝滥用行政强制权的行为发生。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释义:明确了公民在面对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时所拥有的五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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