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常熟海事局政务中心召集辖区兴华、理文、芬欧汇川、新泰等四家集装箱码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运输部关于执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2条2015年修正案的通知》、江苏海事局苏海危防【2016】231号文等进行了现场宣贯,并明确了我局关于VGM重量验证的有关要求。
一是要求各集装箱码头立即做好VGM重量验证相关事宜的宣贯,承运人或其代理未提供外贸集装箱的重量验证信息,不得为其安排装船,同时,各码头应根据交通运输部文件要求及借鉴周边港口的先进做法,制订内部工作规程,确保重量验证信息按照托运人——承运人——码头的流程得到有效传递。
二是明确对于集装箱验证信息的形式,可以是托运人提交给承运人装船须知的一部分,也可以是一份单独的证明材料进行传递,证明材料包括至少包括三部分:托运人对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的方法(整体法或者累加法)、托运人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声明、托运人的正式授权人的签字。
三是在常熟港托运人将外贸载货集装箱交付内支线集装箱船运输时,也应将经验证的重量信息以运输单证形式提供给船舶,亦即外贸货物在我国港口的第一装船港,也必须按照规定取得集装箱重量验证信息方能装船。
四是对于托运人委托各码头进行VGM重量验证的情况,所使用称重衡器应当经过计量技术机构和检定,并持有有效的鉴定证书,对于该鉴定证书,应及时将扫描件送至常熟海事局政务中心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