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服务
申请条件:
一、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
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和有关部门核发的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
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申报材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组成证明,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说明和经理层聘用文件,企业自备码头
除外,还要说明港口设施经营管理部门情况;
三、办公、经营用房以及机械、设施、设备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自有场所附房屋所有
权证,租用场所附租赁合同;
四、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培训证明材
料;主要管理人员包括三个层次的人员:一是法定代表人或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二是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三是作业区或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管理人员资料;
提供与港口经营、设施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港口特
种作业人员名录和操作证。信息包括姓名、岗位、职务、职称、受训、持证情况等。
六、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七、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提供取得对外开放的有效批准文
件和《港口保安符合证书》;
八、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过驳锚地、浮筒等固定设施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的竣工验收证(明)书;
九、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十、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资料文件(包括港口设施竣工技术资料中的设计
说明、平面图、平面布置图、码头前沿近期水深测量图等);
十一、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及港口机械的情况说明和有效检验证明;特种设备的检验依据国务院2003年第373号令执行,危险化学品容器检验按照国务院2002年第
344号执行。
十二、从事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提供为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
处置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的措施方案。
十三、证明符合港口经营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 二 港口旅客运输服务
申请条件:
一、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
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和有关部门核发的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
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申报材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组成证明,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说明和经理层聘用文件,企业自备码头
除外,还要说明港口设施经营管理部门情况;
三、办公、经营用房以及机械、设施、设备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自有场所附房屋所有
权证,租用场所附租赁合同;
四、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培训证明材
料;主要管理人员包括三个层次的人员:一是法定代表人或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二是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三是作业区或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管理人员资料;
提供与港口经营、设施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港口特
种作业人员名录和操作证。信息包括姓名、岗位、职务、职称、受训、持证情况等。
六、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七、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提供取得对外开放的有效批准文
件和《港口保安符合证书》;
八、客运码头、候船及上下船设施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
九、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十、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资料文件(包括港口设施竣工技术资料中的设计
说明、平面图、平面布置图、码头前沿近期水深测量图等);
十一、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及港口机械的情况说明和有效检验证明;特种设备的检验依据国务院2003年第373号令执行,危险化学品容器检验按照国务院2002年第
344号执行。
十二、旅客紧急疏散和应急救援预案;
十三、公共场所卫生检疫文件(许可证)。
十四、证明符合港口经营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 三 货物装卸、仓储服务
申请条件:
一、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
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和有关部门核发的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
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申报材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组成证明,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说明和经理层聘用文件,企业自备码头
除外,还要说明港口设施经营管理部门情况;
三、办公、经营用房以及机械、设施、设备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自有场所附房屋所有
权证,租用场所附租赁合同;
四、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培训证明材
料;主要管理人员包括三个层次的人员:一是法定代表人或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二是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三是作业区或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管理人员资料;提供与港口经营、设施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港口特种作业人员名录和操作证。信息包括姓名、岗位、职务、职称、受训、持证情况等。
六、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七、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提供取得对外开放的有效批准文
件和《港口保安符合证书》;
八、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过驳锚地、浮筒等固定设施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
九、生产设备设施检验证书;
十、证明符合港口经营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 四 港口拖轮、驳运服务
申请条件:
一、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
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和有关部门核发的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
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申报材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组成证明,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说明和经理层聘用文件,企业自备码头
除外,还要说明港口设施经营管理部门情况;
三、办公、经营用房以及机械、设施、设备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自有场所附房屋所有
权证,租用场所附租赁合同;
四、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培训证明材
料;主要管理人员包括三个层次的人员:一是法定代表人或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二是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三是作业区或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管理人员资料;提供与港口经营、设施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港口特种作业人员名录和操作证。信息包括姓名、岗位、职务、职称、受训、持证情况等。
六、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七、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提供取得对外开放的有效批准文
件和《港口保安符合证书》;
八、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和船员证书情况说明;
九、船舶港内停靠基地证明;
十、在港区内从事水上驳运经营的,应提供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员证书及停
靠基地证明。从事陆上驳运经营的,应提供车辆有关证件(复印件);
十一、证明符合港口经营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 六 船舶港口服务
(为船舶提供岸电;淡水供应;船员接送;国际、国内航行船舶物料、生活品供应;国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船舶污染物接收;围油栏供应)
(一)为船舶提供岸电
申请条件:
一、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
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和有关部门核发的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
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5.为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的,应提供供电电源和安全可靠的供电设施等;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申报材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组成证明,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说明和经理层聘用文件,企业自备码头
除外,还要说明港口设施经营管理部门情况;
三、办公、经营用房以及机械、设施、设备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自有场所附房屋所有
权证,租用场所附租赁合同;
四、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培训证明材
料;主要管理人员包括三个层次的人员:一是法定代表人或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二是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三是作业区或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管理人员资料;
提供与港口经营、设施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港口特
种作业人员名录和操作证。信息包括姓名、岗位、职务、职称、受训、持证情况等。
六、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七、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提供取得对外开放的有效批准文
件和《港口保安符合证书》;
八、从事岸电供应服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岸电供应技术说明;
2.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复印件)。
九、证明符合港口经营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 六 船舶港口服务
(为船舶提供岸电;淡水供应;船员接送;国际、国内航行船舶物料、生活品供应;国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船舶污染物接收;围油栏供应)
(二)淡水供应
申请条件:
一、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
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和有关部门核发的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
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5.为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的,应提供供电电源和安全可靠的供电设施等;
6.为船舶提供燃物料供给服务的,应提供油码头或船舶以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等和有关部
门核发的专营许可证;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申报材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组成证明,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说明和经理层聘用文件,企业自备码头
除外,还要说明港口设施经营管理部门情况;
三、办公、经营用房以及机械、设施、设备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自有场所附房屋所有
权证,租用场所附租赁合同;
四、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培训证明材
料;主要管理人员包括三个层次的人员:一是法定代表人或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二是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三是作业区或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管理人员资料;
提供与港口经营、设施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港口特
种作业人员名录和操作证。信息包括姓名、岗位、职务、职称、受训、持证情况等。
六、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七、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提供取得对外开放的有效批准文
件和《港口保安符合证书》;
八、供水服务应提供相应的卫生许可证和船舶供水技术证明
九、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水质证明
十、操作人员的健康证、上岗证等
十一、证明符合港口经营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 六 船舶港口服务
(为船舶提供岸电;淡水供应;船员接送;国际、国内航行船舶物料、生活品供应;国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船舶污染物接收;围油栏供应)
(三)船员接送
申请条件:
一、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
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和有关部门核发的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
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申报材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组成证明,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说明和经理层聘用文件,企业自备码头
除外,还要说明港口设施经营管理部门情况;
三、办公、经营用房以及机械、设施、设备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自有场所附房屋所有
权证,租用场所附租赁合同;
四、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培训证明材
料;主要管理人员包括三个层次的人员:一是法定代表人或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二是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三是作业区或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管理人员资料;
提供与港口经营、设施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港口特
种作业人员名录和操作证。信息包括姓名、岗位、职务、职称、受训、持证情况等。
六、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七、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提供取得对外开放的有效批准文
件和《港口保安符合证书》;
八、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和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
九、船舶港内停靠基地证明;
十、、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
十一、证明符合港口经营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 六 船舶港口服务
(为船舶提供岸电;淡水供应;船员接送;国际、国内航行船舶物料、生活品供应;国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船舶污染物接收;围油栏供应)
(四)国际、国内航行船舶物料、生活品供应
申请条件:
一、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
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和有关部门核发的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
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5.为船舶提供燃物料供给服务的,应提供油码头或船舶以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等和有关部
门核发的专营许可证;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申报材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组成证明,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说明和经理层聘用文件,企业自备码头
除外,还要说明港口设施经营管理部门情况;
三、办公、经营用房以及机械、设施、设备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自有场所附房屋所有
权证,租用场所附租赁合同;
四、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培训证明材
料;主要管理人员包括三个层次的人员:一是法定代表人或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二是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三是作业区或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管理人员资料;
提供与港口经营、设施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港口特
种作业人员名录和操作证。信息包括姓名、岗位、职务、职称、受训、持证情况等。
六、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七、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提供取得对外开放的有效批准文
件和《港口保安符合证书》;
八、从事生活品供应经营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食品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3.经营所必需的库房(含冷藏设备)使用权证明(租用场所附租赁合同)、食品专用车辆证
明材料;
九、有关的物料专营许可证;
十、证明符合港口经营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 六 船舶港口服务
(为船舶提供岸电;淡水供应;船员接送;国际、国内航行船舶物料、生活品供应;国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船舶污染物接收;围油栏供应)
(五)国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
【注:国际航行船舶油料(含保税油)供应(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
申请条件:
一、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
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和有关部门核发的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
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5.为船舶提供燃物料供给服务的,应提供油码头或船舶以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等和有关部
门核发的专营许可证;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申报材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组成证明,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说明和经理层聘用文件,企业自备码头
除外,还要说明港口设施经营管理部门情况;
三、办公、经营用房以及机械、设施、设备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自有场所附房屋所有
权证,租用场所附租赁合同;
四、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培训证明材
料;主要管理人员包括三个层次的人员:一是法定代表人或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二是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三是作业区或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管理人员资料;
提供与港口经营、设施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港口特
种作业人员名录和操作证。信息包括姓名、岗位、职务、职称、受训、持证情况等。
六、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七、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提供取得对外开放的有效批准文
件和《港口保安符合证书》;
八、从事港内船舶供油经营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固定性的应提供水域设点批准文件(复印件),流动性的应提供供油船舶港内停靠基地证
明;2.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员证书(复印件);3.船舶消防、环保核准意见书(复印件);4.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经贸委);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安监局);6.计量员证、流量计量证(技监局);7.《加油船舶防污染证书》(复印件);
九、从事外轮供油的,应提供商务部、财政部、交通部和海关总署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同时,具备口岸边防、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证件、批准书
十、证明符合港口经营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 六 船舶港口服务
(为船舶提供岸电;淡水供应;船员接送;国际、国内航行船舶物料、生活品供应;国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船舶污染物接收;围油栏供应)
(六)船舶污染物接收
申请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配备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各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资历;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
申报材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组成证明,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说明和经理层聘用文件,企业自备码头
除外,还要说明港口设施经营管理部门情况;
三、办公、经营用房以及机械、设施、设备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自有场所附房屋所有
权证,租用场所附租赁合同;
四、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培训证明材
料;主要管理人员包括三个层次的人员:一是法定代表人或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二是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三是作业区或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管理人员资料;
提供与港口经营、设施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港口特
种作业人员名录和操作证。信息包括姓名、岗位、职务、职称、受训、持证情况等。
六、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七、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提供取得对外开放的有效批准文
件和《港口保安符合证书》;
八、从事船舶垃圾接收处理的应提供:
1.与城市环卫单位签订的处理协议;
2.为航行国际航线服务的还应具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垃圾处理设施;
3.处理垃圾单位和资质证明。
九、从事残油、污水接受经营的应提供:
1.接受残油、污水的设施、设备资料;
2.去向说明及处理单位和资质证明。
十、提供垫舱料经营的应提供堆场和消杀证明;
十一、环保核准意见;
十二、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复印件)及港内停靠基地证明。
十三、证明符合港口经营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 六 船舶港口服务
(为船舶提供岸电;淡水供应;船员接送;国际、国内航行船舶物料、生活品供应;国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船舶污染物接收;围油栏供应)
(七)围油栏供应
申请条件:
一、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
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和有关部门核发的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
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申报材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组成证明,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说明和经理层聘用文件,企业自备码头
除外,还要说明港口设施经营管理部门情况;
三、办公、经营用房以及机械、设施、设备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自有场所附房屋所有
权证,租用场所附租赁合同;
四、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培训证明材
料;主要管理人员包括三个层次的人员:一是法定代表人或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二是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三是作业区或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管理人员资料;
提供与港口经营、设施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港口特
种作业人员名录和操作证。信息包括姓名、岗位、职务、职称、受训、持证情况等。
六、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七、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提供取得对外开放的有效批准文
件和《港口保安符合证书》;
八、从事围油栏供应服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油栏数量和技术规格资料;
2.解系工具说明;
3.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员证书(复印件)。
九、证明符合港口经营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 七、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
申请条件:
一、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
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和有关部门核发的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
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申报材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组成证明,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说明和经理层聘用文件,企业自备码头
除外,还要说明港口设施经营管理部门情况;
三、办公、经营用房以及机械、设施、设备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自有场所附房屋所有
权证,租用场所附租赁合同;
四、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培训证明材
料;主要管理人员包括三个层次的人员:一是法定代表人或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二是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三是作业区或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管理人员资料;
提供与港口经营、设施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港口特
种作业人员名录和操作证。信息包括姓名、岗位、职务、职称、受训、持证情况等。
六、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七、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提供取得对外开放的有效批准文
件和《港口保安符合证书》;
八、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
书;
九、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复印件);
十、设施、机械和设备的权属证明或租赁文件(复印件);
十一、特种机械设备检验合格证明;
十二、维修服务的设施、设备说明。
十三、证明符合港口经营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