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加工贸易海关审批
(一)审批范围
审批范围主要是辖区内外贸公司、工贸公司、三资企业及异地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企业的备案合同审批,
办理相应的台帐手续,并办理原备案合同的变更、延期及分册的审批手续。
(二)操作流程
接单预审→预录入→单证初审→计算机初审→单证复审→计算机复审→开设台帐→台帐登记(保函登记)→异地口岸计算机传输→收到回执核发手册
(三)验厂
凡企业首次来海关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海关都将派员下厂进行实地查看,其主要内容为:
1. 了解企业生产能力。
2. 了解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3. 了解企业对加工贸易海关监管的知晓程度
4. 了解企业生产设施、厂房、仓库、人员、财务帐册是否符合海关监管的要求。
(四)合同的登记备案
1. 办理合同登记备案,企业应向海关经办人员递交下列单证:
a.《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1份;
b.进出口合同正本(副本)或订货卡片;
c.属于进口限制的商品,还应交验经贸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批件;
d.经营单位与加工单位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e.外地(南京关区外)外工贸公司申请合同备案的,还须提供经营单位主管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f.为确定单耗而必需的样品或资料;
g.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若企业类别及进口货物符合国办发(1999)35号文规定须交纳保证金的,则须交纳相应的保证金,待手册核销结案后由海关退还企业。
2. 凡符合海关总署规定的78种辅料且料件金额小于5000美元的可办理零星辅料免税表。
3. 加工贸易项下外商免费提供的机器设备(《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
商品除外),海关依据外经委签发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和经其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进行审批备案,核发《登记手册》。
(五)加工贸易合同变更
已登记备案的合同如发生变化(延期除外),均须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办理合同变更企业应向海关经办人员递交下列单证:
1. 变更合同,或中止原合同的同时提供新的有效合同;
2. 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3. 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六)办理分册
若企业认为有必要,可向海关申请办理分册,办理分册企业应向海关经办人员递交下列单证:
1. 办理分册申请;
2. 填好的《加工贸易分册申请表》;
3. 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七)加工贸易合同延期
在海关给定的手册核销期内若合同没有执行完毕,须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须向海关经办人员递交下列单证:
1. 外经委批文;
2. 外商有关延期交货的变更合同;
3. 延期申请表;
4. 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若海关认为必要(如二次延期),企业应交纳一定的风险担保金。
二、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
(一)办理深加工结转业务,企业应向海关经办人员递交下列单证:
1. 结转双方企业的加工贸易手册;
2. 深加工结转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
4. 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三、加工贸易外发加工
企业若将加工贸易货物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的,须向海关办理外发加工申请。办理外发加工申请企业应向海关经办人员递交下列单证:
1. 外发加工外发加工申请表;
2. 外发加工合同;
3. 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若外发加工企业系首次承接加工贸易企业,海关将对其进行验厂。
四、加工贸易合同核销
合同执行完毕,企业应及时向海关申请手册核销,核销时须向海关经办人员递交下列单证:
1. 盖有企业公章的手册正本,有分册和续册的同时递交;
2. 进出口报关单;
3. 核销申请;
4. 其他相关资料如工艺图、排料图等;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原则上应全部作成成品后返销国外,若有内销,须报外经委同意并在海关补税补证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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