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公司的一批毛巾因涉嫌侵权被海关扣留,我们认为不构成侵权,因为在商标上与对方的有区别,我们应该如何处理?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在海关依申请模式,你公司如确未侵权,应积极准备证据材料应对权利人可能提出诉讼的风险;
注: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交申请书。有关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应当随附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文件、证据。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一)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二)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其专利。
二、如在海关依职权模式下,你公司应对海关调查予以配合。无论何种情况,贵司在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期间可以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随附必要的证据。
注: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有关货物书面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1.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扣留凭单送达收发货人。
经海关同意,收发货人可以查看海关扣留的货物。
2.收发货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请求放行其被海关扣留的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
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符合前款规定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就有关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复印件。



